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大满贯水果机:印发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
(城中村改造)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
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中之重的工作之一。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旧城和城中村、城郊村开发改造的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各城市区的积极性,全面超额完成年度开发改造任务,根据《中共洛阳市委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满贯水果机: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实施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条 2009年我市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目标任务是:完成旧城开发改造投资23.4亿元,完成开工面积116万平方米,完成竣工面积147万平方米;完成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投资15亿元,完成开工面积118万平方米。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超额完成年度旧城开发改造目标任务的城市区,按实际竣工面积超过年度计划的超额部分每平方米奖励20元。
第五条 对年度内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城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项目如下:
1.对2009年城市区第一个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且完成拆迁的建筑面积占整行政村建筑面积75%以上者,一次性奖励所在区政府300万元;年底前与拆迁配套的安置房全面开工建设者,再奖励所在区政府200万元。
2.2009年因新安排的市政道路建设用地涉及需要拆迁的城中村,在完成城市道路拆迁的同时,同步实施整村改造,完成拆迁的建筑面积占整行政村建筑面积75%以上,且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所在城市区300万元;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的,奖励所在城市区200万元;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所在城市区100万元;
3.2009年对市区内沿河两岸的城中村、城郊村进行整村改造,完成拆迁的建筑面积占整行政村建筑面积75%以上,且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所在城市区300万元;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的,奖励所在城市区200万元;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所在城市区100万元;
4.对超额完成2009年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开工面积目标任务的城市区,对与拆迁配套的安置房按建成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5.对同时符合上述1-3条奖项的城中村、城郊村,按最高一个奖项给予奖励。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 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绩效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认定。
第七条市旧城开发办具体负责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日常督查工作,采取半月报督查、每月通报、年终考核的考评方法,对年初确定的各城市区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查,确保考核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 奖金分配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到各城市区,由各城市区自主分配,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城市区奖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因旧城开发改造及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发生重特大信访稳定事件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城市区或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